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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细则】济南清洁采暖细则出台 看你家能否领补贴

来源: 时间:2017-11-20 18:22:38 浏览次数:

市区范围内两类用户本月底前可申领补贴
为加快推进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市城乡建设委近日出台了该项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补贴申领及下发的条件和期限,并对新建清洁能源取暖项目的施工、验收作了规定。
既有用户认定本月底前完成

《细则》规定,此次清洁能源采暖补贴主要针对集中供热覆盖但已满负荷以及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区域的原散煤取暖用户,采用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或分户式取暖方式的。
其中,新建或既有燃气壁挂炉用户和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清洁能源采暖相关补贴,其认定工作由各县区具体实施,由供热企业提供无法加入集中供热证明。
各县区根据申报情况建立气代煤电代煤的用户台账,登记造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最终形成用户总台账作为工程验收考核、资金拨付的依据。既有用户的认定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
新建或既有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供热项目的认定,则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提供安装集中式燃气和电供热设备证明,缴纳气、电费的证明,由县区政府负责认定。
新建项目县区负责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供热工程建设方面,《细则》规定要由具备供热资质的企业实施,特殊情况需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分户式燃气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
工程建设过程当中,如遇到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各区县政府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此外,《细则》还强调,工地现场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张贴施工通告,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区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用户领取补贴要等到采暖季结束后
补贴方面,《细则》要求,各县区根据用户台账信息,建立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设备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卡。在采暖设备安装完工验收合格,以及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燃气企业、供电公司提供的用气用电单据,分别将设备购置补贴费用、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划至用户卡中。
新建燃气壁挂炉用户、分户式电采暖用户享受设备购置及用户用电费用价格补贴,既有用户只享受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规定期限内未认定的既有用户,不享受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
企业补贴的申请则需在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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